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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伍賀週報-稅務要聞]111年2月21日至2月25日

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 3月底前完成申報

經濟部商業司提醒,配合洗錢防制政策,2018年11月1日施行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之公司申報制度,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每年應於31日至31日完成年度申報,經濟部提醒公司要在期限內將上一年度截至12月底止有關「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及持有股份(或出資額)超過10%股東」的資料,申報至「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」。

依據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」規定,公司申報的類別有「首次(設立)申報」、「變動申報」及「年度申報」。公司在完成「首次(設立)申報」後,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,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「變動申報」。此外,自2020年起,公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應完成「年度申報」。

申報平台也會在3月初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,陸續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管理者及代理人依限完成年度申報。經濟部提醒民眾,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符,經限期通知未補正者,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5萬以上、50萬元以下之罰鍰,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,按次處50萬元以上、500萬元以下之罰鍰,至改正為止,其情節重大者,得廢止公司登記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120528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小商戶營業稅 可採約定轉帳

小本經營的生意,多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,台北國稅局表示,建議查定課稅的案件,可採委託轉帳的模式,直接讓銀行代繳稅款,避免逾期繳納,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。

目前針對小規模營業人,國稅局是按季課徵營業稅,且稅額是由國稅局依營業規模查定,通常金額變化不大,會是定期、定額須繳納的稅款。

官員指出,正因為小規模營業人的繳稅特性如此,國稅局可以提供委託轉帳的繳稅服務,定期直接從約定的帳戶扣款,以免各期稅單漏繳,而被加徵滯納金、滯納利息等。

正常繳款期限內,稅額3萬元內,可至便利商店繳納,若未採約定轉帳繳稅,又不慎逾期未繳營業稅,僅能於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,目前郵局不代收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122571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欠稅人處分送達前死亡 免繳

稅務案件查核費時,國稅局表示,在特定的裁罰情況中,如果受處分人在處分送達前已經過世,那麼這筆稅單的裁罰,就不會生效,只有本稅部分須由繼承人代為處理。

國稅局官員表示,如果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過世,因受處分主體已經不存在,這筆處分就不生效力,相應的罰則也不會產生。

不過這也僅限於罰鍰的部分,官員強調,稅務案件通常會包括欠繳的本稅,以及後續的罰鍰,即便罰鍰不必繳納,原有的本稅仍有義務繳納。

官員表示,若是當事人死亡時罰鍰處分已經送達,該處分即正式生效執行,但家屬也不必擔心額外挨罰,因為罰鍰的執行標的,僅限於義務人的遺產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122548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企業設職福會 留意稅事

大公司每年依法提撥福利金後,北區國稅局表示,與員工福利相關的支出,除了員工醫藥費之外,列報費用時須優先抵減職福金,以免重複享受租稅減免,被剔除補稅。

官員指出,營利事業已依《職工福利金條例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在稅法上,原本就能享受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81條規定中,提撥為職工福利金,並列支為職工福利費用。

用實際案例來說明,甲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後,2019年度營所稅結算案中,申報列報職工福利費用300萬元,包括提撥職工福利金200萬元、舉辦員工旅遊支出100萬元。

官員表示,實際查核發現,甲公司歷年提撥的職工福利金餘額,早已足以支應2019年度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,因此當年該公司辦理員工旅遊的支出,就不能列入職工福利費用,而應該先由職工福委會支應。

最後甲公司因為多列費用,被國稅局調減100萬元、補徵20萬元稅款。

官員強調,已依法成立職福會,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的營利事業,只有員工醫藥費可核實認定為支出費用,其餘諸如員旅、慶生會等,皆不得直接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。

相關福利費用應先列支於福利金項下,除非等到福利金額度不足時,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117040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放寬租稅優惠 自辦教育訓練也適用

企業投入研發活動,近年有放寬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,台北國稅局指出,包括自辦教育訓練活動,或是派出全職研發人員參與外部教育訓練費用,目前皆已列入適用的範圍,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。

官員指出,為鼓勵企業加強培育全職研發人員,2020年度開始,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》增列對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教育訓練費用,可以適用《產業創新條例》第10條規定的研發投資抵減。

今年5月申報2021年度營所稅時,已是上路第二年,依上述辦法規定,所謂的教育訓練,可不必全都由企業自行辦理,像是委託辦理、與其他企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舉辦的教育訓練,只要是與全職研發人員參訓有關費用,也都符合本項抵減意旨。

適用此項抵減的相關支出,包括教育訓練師資的鐘點費及旅費、受訓員工的旅費,以及在委外訓練時,繳交給訓練單位的費用、教材費、保險費、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等支出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119806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 

家人過世 記得代報綜所稅

家人過世,對家屬而言,不只要處理遺產稅的後事,國稅局提醒,在納稅義務人死亡當年度,原則上仍應課徵綜所稅,須由配偶、受扶養親屬協助申報;若無以上人員幫忙申報,這項工作就會落到繼承人頭上。

官員表示,在年度中過世的納稅義務人,除非綜合所得總額太低,未達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,否則仍有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的義務。

然而當事人已過世,該由誰來代為申報所得呢?官員指出,有鑑於夫妻在婚後向來採合併報稅的模式,因此當已婚的納稅義務人死亡,而遺有配偶的情況中,便是由這位配偶,在隔年5月負責代為申報綜所稅。

如果沒有配偶,或是配偶也不在了,則是原本同一家戶的受扶養親屬負責申報。

官員表示,無論是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負責申報,在節稅金額上都有優勢,死亡人原有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,皆可以按照原有的權益,全額扣除。

然而在孑然一身過世的案例中,其他家屬就要注意了,官員指出,若死亡人沒有配偶、扶養親屬,或是配偶非我國稅務居民的情形,稅法則要求遺囑執行人、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,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,辦理結算申報,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,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。

在遺囑執行人、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綜所稅的情境中,官員指出,死亡人可享有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會受限,只能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率,換算減除可減除金額。

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
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6117035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